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 委)、 专业学位授予单位 :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根 据 《教育督导条例》有关精神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2016年重点工作安排,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作
用,推动专业学位内涵建设 ,在广泛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
本次评估在法律、教育、临床医学(不 含中医)、口 腔医学、工 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艺术 (音 乐)等 8个 专业类别进行试点。现将《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评估试点工作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具体事宜由该中心另行通知。具体内容请下载附件查看。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